辩谟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a等诉b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辩谟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9
浏览量:674

a等诉b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审判时间:20140722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4)东民初字第589

原告a
原告b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昌莲,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该分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科员。
原告ab与被告c、张家口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昌莲,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某、杨某,被告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诉称:2011719日,我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我向被告承建的崇礼县**酒店和会所工程工地提供租赁物。租赁期间共产生租赁费641235.57元,被告**公司支付200000元后,剩余441235.57元租赁费及违约金至今未付,并有1371.50米钢管及15480个扣件未退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441235.5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61422元、赔偿租赁物折价款105712.50元。
被告c辩称:当时是我牵头给劳务队租的货物,每月由劳务队支付租赁费,签订协议是原告与我们几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我承认租了原告起诉的货物,我愿从20148月中旬开始履行,在年内租赁费履行一半。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太高,我不能支付。未退货物属实。
被告**公司辩称:c是挂靠我公司承揽的工程,如果c能按期偿还,我单位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c借用被告**公司建设施工资质,承揽崇礼县**国际酒店和会所工程。2011719日,张家口市桥东**模板租赁站与c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结束时,一次性付清所发生的租赁费,乙方不按照规定付款,甲方因催要款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欠款不付,超过十天,乙方按日支付甲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结清时为止。”该合同未约定租赁起止时间。a提交:1、《租赁合同》1份;2、证明租赁建材给付主体是c的协议书1份,二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a主张2012419日至2014531日共产生租赁费641235.57元;主张共拖欠丢失租赁物折价款10571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1422元。**公司支付200000元,剩余441235.57元租赁费未付。为此提交:12012年度货品在租统计表和货品租费明细表1份;22013年货品在租统计表和货品租费明细表1份;32014年度货品在租统计表和货品租费明细表1份;42012-2014年货品提退平衡表1份;5、提货单1份;6、退货单1份。二被告对上述主张及证据均不认可,但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薛志聪申请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本院认为:ac签订的《租赁合同》真实、合法,应为有效。c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当在租赁物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赁费。因其没有如约返还租赁物和支付租赁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对拖欠的租赁费441235.57元及赔偿租赁物折价款105712元虽不认可,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抗辩意见不予采纳,a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a主张的违约金自2012124日计算至2014531日,该计算方法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一致,故不予支持。因起诉日租赁物尚未全部退还,故2014519日应视为租赁期届满之日。a对拖欠的租赁费441235.57元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应予调整。按照同期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年利率6.00%计算为宜。付款时间应自2014531日租赁物使用结束后十日内,即2014531日至自2014731日,违约金计算为4412元。上述拖欠的租赁费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被告仍按年利率6.00%标准支付违约金。**公司违法出借资质,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国富、贾龙江租金441235.57元及违约金4412元(截止2014731日。此后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被告仍按年利率6.00%标准支付违约金)、丢失物品折价款105712元,共计551359.57元;
二、被告张家口市**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9元,由被告c、张家口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新志
审判员  岳建国
审判员  王凯隆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 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以上内容由辩谟律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辩谟律所律师咨询。
辩谟律所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35好评数11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11号宜城嘉园底商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辩谟律所
  • 执业律所:
    河北辩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7*********21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11号宜城嘉园底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