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谟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附条件房屋赠与合同如何确保不被撤销
来源:辩谟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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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案件

一对恋人甲男、乙女,谈婚论嫁到了关键时刻。男方父母答应只要他俩结婚了,就把他们老俩口名下的一套房赠与小两口。

这套房登记在老俩口名下,有银行按揭贷款,房产证押在银行。甲男目前为低保户,享受国家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

乙女前来咨询,要求找个稳妥的办法。确保该房将来名至实归至小俩口名下。

问题的症结:1、赠与合同只有在赠与物交付时才生效,具体到房屋赠与,只有在办理过户的情况下才算生效;2、房屋要是过户到小二人名下,甲男又怕影响自己的低保待遇,现在没房的情况下能享受国家低保,一旦有房了,就不能享受。这就是说,想办房屋产权过户又不能办。3、如果顺着这样一个思路:写份赠与合同,等结婚了办理过户,可能存在两种风险:1)老俩口撤销赠与了,房屋就办不到小俩口名下,赠与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能望洋兴叹了。2)另一个就是如果婚后顺利办了房屋过户,过户到小俩口名下了,那么甲男的低保将面临被取消的风险。4、总之,这是一条存满困难的路,似乎怎么走都面临无解的答案。

律师建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在老俩口与小俩口之间先写一份赠与合同,然后占有、使用该套房屋,因目前房屋产权证书抵押在银行无法取出,暂时先把购房合同原件、交付购房款发票交于小两口。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建议将此房屋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把这份房屋赠与合同办成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综上所述,律师给乙女提供四条意见:1、签订赠与合同;2、结婚后占有使用房屋;3、取得购房合同、交付购房款发票;4、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以上建议是鉴于乙女目前迫切的需要而提的,在当前合同各方现实条件制约及现有法律规定的背景下,此种建议已然是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利益了。当然,还提示乙女,尽管这样做了,也不是就没有风险了,风险依然存在。例如,法律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只规定了赠与人不可为撤销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一旦具备法定的撤销条件,还是可以撤销的。还有就是法律没有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是否具有可诉性。这是法律的空白。如果非因法定撤销事由,老俩口故意反悔,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救济途径,如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这在各地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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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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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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